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科技部和教育部的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生命分析化学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重点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的定位:根据生命科学中分析检测的特点、需求和重大应用基础科学问题,立足于分析化学,定位于生命分析化学的基础研究,即抓住从生命体系中提取信息这个“核心”,聚焦于生命物质测试方法学的基础研究。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目标是:建成生命分析化学原始性创新的研究基地、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基地以及学研产相结合的创新基地,为我国分析化学与生命科学研究的整体跨越、为增强我国的国际竞争与科技引领能力贡献力量。
第五条 本方法适用于重点实验室所有固定工作人员、非固定工作人员、博士后在站人员、学生、进修人员及访问学者等。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重点实验室依托南京大学,是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实验室主任负责制。重点实验室主任人选由依托单位推荐、主管部门聘任,任期为五年。重点实验室可由3-4位固定人员担任副主任或主任助理,人选由重点实验室主任提名,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学术委员会主任的人选由依托单位推荐、主管部门聘任,任期为五年。学术委员会主要任务是审议重点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重点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和年度工作,审批开放课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重点实验室主任要在会议上向学术委员会做重点实验室工作报告。
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管理委员会由实验室主任、副主任、主任助理、学术委员会中的固定成员、教授代表与管理人员代表组成。重点实验室主任为召集人,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决定日常事务,并由分管副主任和实验室秘书具体负责处理。
第三章 科研管理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设立首席科学家岗位。重点实验室根据学科的发展,研究方向和研究领域,由学术委员会通过评审推选首席科学家,首席科学家要协助实验室主任制定相关研究领域的规划;策划组织重大、重点项目;组织协调相关领域的科技合作和攻关;营造本领域浓厚的学术氛围,促进相关领域的学术交流。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积极营造交叉研究的氛围,鼓励不同研究方向和研究领域的成员开展联合攻关,并设立交叉研究部,发挥研究群体的优势。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设立开展交叉研究的重点自主研究项目,资助在生命分析化学领域的重大研究课题,课题的承担者必须是两位具有不同研究背景的相关人员联合申请;针对博士生和博士后设立交叉培育基金,鼓励国内外优秀青年到重点实验室工作,申请者需与重点实验室不同背景的博士生和博士后联合申请。
第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下分四个研究方向,每个方向由一位教授负责,承担该方向的课题规划、研究单元间的协调等工作。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课题组制管理,每个研究方向下设若干课题组。课题组是重点实验室从事科研活动的基本单元。一般应具有承担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的能力。必要时重点实验室可以对课题组进行调整,包括新建(进入实验室编制)、合并划分、以至撤销(移出实验室编制)。
第十五条 课题组长实行聘任制,所聘任的课题组长须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组织能力,是该领域的学术带头人。
第十六条 课题组须有适当的发展规划,有计划地申请项目、争取经费,实验室对此给与指导和支持。各课题组申请到的课题应在重点实验室备案。课题经费由课题负责人自主支配。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鼓励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积极组织相关国际学术会议,并邀请具有国际影响的专家来室讲学与指导科研工作。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鼓励开展适应国家需求的应用基础研究,研制相关检测仪器,促进理论研究与应用的结合,推进研究成果产业化。
第十九条 各课题组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署重点实验室名称。中文:南京大学生命分析化学国家重点实验室,英文:State Key Laboratory of Analytical Chemistry for Life Science,Nanjing University.
第四章 运行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实验室日常运行经费主要包括国家科技部运行补助经费、各级政府部门配套经费,以及自筹经费三部分。
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一级核算二级管理的财务制度。运行经费由实验室主任按年度提出预算,经学术委员会审议,按照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及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由实验室主任监督执行。
第二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设立专项研究经费,由实验室管委会讨论决定,每年报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由专管副主任监督执行。
第五章 开放基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为了加大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力度,吸引更广泛的中青年科技人员,在生命分析化学领域、国家重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课题开展前沿研究,培养、造就高水平科技创新人才,创建一流国家重点实验室,重点实验室设立“生命分析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由重点实验室运行经费支持。
第二十三条 国家重点实验室每年6月前公布下一年度“开放基金课题申请指南”,9-10月份受理申请,经学术委员会评审,择优批准立项,并在12月份发出立项通知。所有符合条件的国内外中青年科研技术人员均可申请。
第二十四条 开放基金项目立项后应依据“生命分析化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公共仪器管理
第二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设立大型仪器平台,并纳入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行全面开放、共同使用、共担费用和风险,提高使用效率。
第二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的公共仪器实行专人负责,强化数字化管理,开展仪器的网上预约、仪器使用效率的数据统计。建立完整档案,包括验收报告,技术资料,使用记录,故障及排除记录,实验数据(包括计算机系统数据存储磁盘等)。各台仪器均须建立或健全使用及安全规划,由重点实验室主任监督实施。
第二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建立实验仪器管理小组,负责一般维护、使用与管理工作,制定消耗及易损件订购计划,同时管理小组还负责向重点实验室提供与室内研究方向和研究方法有关的国际国内仪器发展动向,以便能及时为实验室添置仪器和更新计划。
第七章 研究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公共平台提供的大型仪器和配套设施是研究生实验工作的重要场所,应严格遵守重点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的研究生需严格遵守“生命分析化学国家重点实验室研究生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研究生的日常管理和论文工作由重点实验室的下属课题组负责。
第八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的各项安全事项实行由学校和院系领导下的实验室主任负责制。
第三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的技术安全、消防和环境保护工作是关系到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大事,经常对固定和流动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保证重点实验室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章 考核与评估
第三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接受科技部、教育部和南京大学对重点实验室的年度考核,每年按规定编制工作年报,并及时报送南京大学和科技部、教育部。
第三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积极参加科技部组织的周期评估。实验室应对此进行认真的准备,并力争取得优秀的成绩。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于2012年1月1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