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分析化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南京大学)开放基金申请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大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力度,吸引更广泛的中青年科技人员,在生命分析化学领域、国家重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课题开展前沿研究,培养、造就高水平科技创新人才,创建一流国家重点实验室,特设立生命分析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基金)。开放基金由国家重点实验室运行经费支持。

第二条 开放基金面向国内外中青年科研技术人员,凡符合申请条件的科研技术人员均可提出申请。开放基金由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开放基金重点资助符合我实验室研究方向,结合国家需求,有重要科学意义,并瞄准国际生命分析科学发展前沿开展研究的项目。

第四条 开放基金以人才为依托,以项目为纽带,以出成果、出人才为目标,突出竞争与创新,发挥综合优势,培育科技特色,扶植新的学科生长点。

第二章  开放基金申请条件

第五条 开放基金每年受理一次,资助期限为贰年。

第六条 国家重点实验室每年6月前公布下一年度“开放基金课题申请指南”,9-10月份受理申请,12月份发出立项通知。

第七条 申请条件:
1.凡是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国内外从事生命分析化学研究人员均可。
2.申请的项目应符合申请指南,有创新性和探索性,学术思想新颖,目标明确,研究方案切实可行。
3. 课题组以中青年科技人员为主,学风正派,工作勤奋。

第八条 受资助者二年内只能获得一次开放基金的资助。

第九条 开放基金实行限额资助,单项资助总额为3-10万元。

第三章  申请与立项

第十条 申请者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生命分析化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申请书》,经所在单位审批并推荐,纸质版一式两份和电子版(与纸质版内容一致)共同报送重点实验室办公室。

第十一条 所申报的课题不能与已批准立项的国家或部门课题内容重复。

第十二条 开放基金申请书由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评审,择优批准立项。
1.学术委员会应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加评审。
2.学术委员会专家组采用会议评审的形式,对初审通过的项目进行评审。学术委员会应对每一个评审项目提出详细的评审意见,单个申请项目需经到会2/3以上专家同意资助,方能通过。

第十三条 评审结果由重点实验室办公室发文通知。被立项的申请者需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评审意见提出项目计划书和经费预算。

第十四条 项目计划书纸质版一式2份,需由申请者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盖公章。

第十五条 项目计划书在重点实验室主任签字后生效,实验室与申请者各留一份备案。

第四章  课题实施与结题

第十六条 研究计划实施过程中,鼓励对研究工作进行创新。凡涉及降低预定目标、改变研究内容、中止计划实施、提前结题或延长年限等变动,课题负责人须提出书面报告。

第十七条 课题执行过程中,课题组成员必须保持相对稳定。课题负责人原则上不得代理或变更,如遇特殊情况(如出国、病休等)离开该课题研究工作半年以上的,由所在课题组安排合适代理人选,并书面报备。

第十八条 实验室主任应经常检查课题执行情况,发现不能按原计划完成或原计划方案有问题时,有权暂时中止,调整直至取消开放基金资助。项目中止时,必须向实验室提交中止报告归档。

第十九条 获准资助课题应在隔年11月底前提交课题结题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研究工作总结、已发表论文等。每年12月份,报学术委员会对计划到期资助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内容主要包括研究计划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开展后续研究工作的方向及措施等。对特别优秀且需要增加经费的项目,将采取滚动方式继续给予经费支持。

第二十条 开放基金课题所取得的成果,必须致谢“生命分析化学国家重点实验室(State Key Laboratory of Analytical Chemistry for Life Science,Nanjing University)”并附课题号。

第二十一条 开放基金课题经费不外拨,需要与重点实验室内相关协作研究组联系报销事宜,没有协作研究组的开放课题有实验室秘书分季度代为报销。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生命分析化学国家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生命分析化学国家重点实验室 开放基金申请与管理办法.doc

 

        开放基金-申请模板.doc